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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中紀委研究室撰文解讀十八屆中央紀委三次全會精神,強調“堅決懲治改革過程中伴生的腐敗問題”記憶體,提出適當分解主要領導幹部權力,減少主要領導幹部對具體事務的插手干預,積極探索推廣主要領導幹部不直接分管具體事務的制度。
  這個馬年春節,尚不知道此前已叫苦連連的公務員群體,其“灰色利益”究竟減損了多少,但圍繞反腐敗的討論、解讀和觀察倒是沒有要停歇的跡象。中紀委研究室在中紀委官網,連續發佈對十八屆中央紀委三次全會精神的系列解讀。除了一直在強調和重申的“既打蒼蠅也打老虎”、“一隨身碟抓到底絕不姑息”等反腐決心,反腐敗的體制障礙和機制缺陷也日漸進入決策層視野。正如中紀委研究室文章所言,體制障礙是最大的障礙,機制缺陷是根本的缺陷。
  “適當分解主要領導幹部的權力”,這一提法的出現,或是基於對近些年諸多貪腐案件的現象總結,用語雖略顯剋制,但也點出了目前腐敗問題的關鍵所在。與不斷刷新的貪腐案件涉案金額、陸續室內裝潢披露的驚人細節相比,反腐敗工作需要著力回答和破解的,不僅是澄清吏治的決心,更應有對腐敗現象背後原因的深入反省。
  從個案出發的觀察視角中,權力越是集中的領域,滋生貪腐的可能性就越大,蒸烤箱而且最主要的表現可能便在於所謂主要領導幹部的“大權獨攬”。在過去的工作思路中,不乏對權力集中於主要領導者的迷信,認為這樣可以最大限度提高效率,卻刻意忽略掉了“絕對權力導致絕對腐敗”的巨大風險。高效率的乾綱獨斷背後,是施政決策得不到有效監督、缺乏民主化研判的高風險,在微觀層面同時也讓領導幹部承擔過多的權力責任,置身於“誰在位子上都難以抵擋”的無監督環境。
  主要領導幹部往往身兼諸多權力使命,一把手是否親自出席、是否兼任具體事務的領導職務,甚至成為衡量政府對某項工作重視程度的慣性指標。一方面,據說是“一把手”負G2000責更利於工作推進,但另一方面卻也為“一把手”將手伸向越來越多的具體領域提供製度便利。而事實上,所謂“一把手”負責更利於工作推進的現象,也恰恰說明瞭諸多細化執行制度乃至法定的政府職能配屬正處於常態失效的狀況。
  適當分解權力者手中的權力,併在此基礎上實現“以權力制衡權力”的制度理想,此種設計的最大意義在於激活制度化的監督,這也正是制度化的預防腐敗要遠比個案式的貪腐查處更著眼於長遠的關鍵所在。與此同時,還要註意權力分解之後的權力監督問題,並不是說只要將權力分解到不同的機構和個人之後,便必然能夠實現權力的監督與制衡目標。實質意義的權力監督,應當是從根本上解決權力來源問題之後所建立的權力運行狀態。適當分解主要領導幹部的權力,不僅在於防範其對具體事務(尤其是具體利益)的干涉與染指,還要提防主要領導通過掌握主要權力(尤其是幹部推薦、任免權)的方式來實現對其他權力與權力者的實質性影響。分解主要領導幹部權力,同時也要分解利益集團對於權力本身的壟斷,儘管後者可能以多人執掌的方式顯現。
  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在十八屆中央紀委三次全會上重申,執政黨對腐敗問題持零容忍態度,強調對反腐敗的機制創新和制度保障。這與此前一些輿論觀點中存在的所謂“適度腐敗”說法顯然有非常大的區別。即便是在這個農曆馬年,腐敗依然無法馬上得到根治,但這並不意味著國家、社會以及民眾,有義務對腐敗問題做絲毫的遷就。將絕對權力予以制度化分解,併在此基礎上實現有效的監督與制衡,這不僅是中國人在農曆馬年的心愿,也著實承載了許多人對其“馬上見效”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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